7月19日,廣東省韶關市舉行《韶關市「引客入韶」和旅遊宣傳營銷激勵措施(試行)》(以下簡稱《激勵措施》)新聞發布會。會上,相關負責人對《激勵措施》起草背景、形成過程和主要內容進行詳細說明。
據悉,根據《韶關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大旅遊的實施意見》(韶府〔2015〕53號)《韶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貫徹落實廣東省促進全域旅遊發展實施方案的指導意見》,為進一步推進全市文旅產業高質量發展,借鑑相關城市的經驗做法,結合韶關市實際,由韶關市文廣旅體局牽頭起草《激勵措施》。
本次出臺的《激勵措施》適用對象主要是組織遊客來韶具有旅行社經營許可證的法人社、導遊員、旅遊景區、其他企業及社會組織或個人。
《激勵措施》一共設置了旅遊團隊接待獎、入境旅遊接待獎、國內旅遊年度獎、優秀導遊員獎、旅遊形象宣傳獎、旅遊推介和採風踩線活動獎、新媒體宣傳營銷獎、體育賽事組織獎等8大獎勵項目。
該措施規定凡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獎勵項目的對象均可申報以上獎勵項目。其中國內旅遊年度獎、優秀導遊員獎等獎勵項目每年度申報一次,於次年1月10日前進行申報;旅遊團隊接待獎、入境旅遊接待獎、旅遊形象宣傳獎、旅遊推介和採風踩線活動獎、新媒體宣傳營銷獎、體育賽事組織獎等獎勵項目為每季度申報一次,分別於每季度首月10日前進行申報。通過審核的申報項目將在韶關市文廣旅體局官網進行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後,經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由市財政局按程序撥付獎勵資金。
《激勵措施》明確了各類獎勵項目及標準,其中,旅遊團隊接待獎,旅行社組織旅遊團隊(乘飛機、高鐵、普通火車、大巴車和自駕車)來韶旅遊的(原則上須同日到達),同時遊覽兩個以上國家AAAA級以上購票景區(點),且住宿一晚以上,按不同交通工具到達的實際旅客人數獎勵,最高一次性獎勵3萬元。
入境旅遊接待獎,旅行社招徠境外(含港澳臺地區)遊客來韶關市旅遊,同時遊覽兩個以上國家AAAA級以上購票景區(點),且住宿一晚以上的,按實際遊客人數給予旅行社10元/人的獎勵。
國內旅遊年度獎,主動拓展境內來韶客源市場的旅行社全年招徠遊客達到1萬人以上的,按實際遊客人數給予旅行社2元/人的獎勵;達到4萬人以上的,按實際遊客人數給予旅行社3元/人的獎勵。
優秀導遊員獎,取得全國導遊資格證的在韶導遊,接待遊客數量第1-10名的、第11—20名的,分別按1萬元/人、5000元/人給予獎勵,並統一頒發韶關市年度優秀導遊榮譽證書。
旅遊形象宣傳獎,對旅遊景區、旅行社等旅遊企業,在合法設立的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上和在客源地及本地的機場、碼頭、火車站、高速公路、城市大屏幕等顯著位置廣告宣傳韶關旅遊形象的給予獎勵。單個合同廣告宣傳費用在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按照合同金額的10%給予獎勵;單個合同廣告宣傳費用在50萬元以上的,50萬元以下部分按照金額的10%給予獎勵,超出50萬元以上部分按照金額的7%給予獎勵。同一單位年度獲得廣告宣傳獎勵累計不超過30萬元。
旅遊推介和採風踩線活動獎,對在客源地舉辦韶關推介會或組織外地旅行社和媒體來韶踩線活動給予獎勵。單次參與活動的旅行社和媒體達到30家以上、50家以上、80家以上的,宣傳報道不少於15篇次的,分別給予旅行社、景區、涉旅行業協會等組織單位獎勵1萬元、2萬元、4萬元。
新媒體宣傳營銷獎,對以韶關市域文化旅遊體育資源為創作內容,並在相關新媒體平臺發布原創作品的國內新媒體作者(含企業和個人)給予獎勵。內容相同或相似的作品在不同平臺發布的,不重複計獎。同一媒體賬號全年獲獎金額累計不超過10萬元。
體育賽事組織獎,各級各類文旅體企業或單項體育協會未使用財政資金組織的體育賽事活動,招徠市外運動員(體育愛好者)來韶參加賽事活動且住一個晚上以上達到300人的,按核定人數給予賽事舉辦單位40元/人的獎勵;達到500人的,按核定人數給予賽事舉辦單位60元/人的獎勵;達到1000人的,按核定人數給予一次性8萬元的獎勵。(記者 李芳 通訊員 吳嘉寧)
頂圖:韶關市新聞發布會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