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葉志亮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搞投機鑽營,結交政治騙子;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廉潔底線失守,違規收送禮金;違背組織原則,違規在職務晉升中謀取利益並收送財物;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用地審批、工程承攬、款項撥付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葉志亮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和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河源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河源市委批準,決定給予葉志亮開除黨籍處分;由河源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