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吉林省新聞辦召開《吉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新聞發布會。吉林省公安廳黨委委員、副廳長劉東柏介紹,為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防範和懲治恐怖活動,加強反恐怖主義工作,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辦法》,於7月1日起開始施行。
吉林省公安廳副廳長劉東柏介紹《辦法》有關情況
劉東柏介紹,《辦法》的出臺、實施,有效填補了省級法律空白,使吉林省成為繼福建、浙江等省份,第9個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實施辦法的省份;為推進吉林省反恐怖工作現代化提供了強大的法律武器,在反恐怖責任體系、新領域反恐怖防範、反恐怖國際合作等方面,提供了強力法律支撐;標誌著吉林省反恐怖法治化水平邁上了一個新的臺階。
《辦法》共二十八條,本著「小快靈」的原則,保留了滿足立法需求的核心條文,刪去了章節的劃分,既注重體現吉林特色,又著力增強可操作性。
一是構建了吉林省反恐責任體系和工作機制。《辦法》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反恐怖主義領導機構,在上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領導下,開展反恐專項行動和恐怖主義事件的處置等各項工作;規定了公安機關以及其他成員單位、工作聯繫單位的工作職責;規定了吉林省反恐怖主義行業安全防範規範的制定權限,以及有關單位的遵守義務。
二是規定了新興領域的安全防範制度。《辦法》依法確定了防範恐怖襲擊重點目標的管理單位應當履行的職責,進一步規範了出租房、網約車、二手車交易、汽車租賃、無人機駕駛等新領域的安全防範規範,並賦予公安機關等相關單位在特殊情況下實施干擾、截控、捕獲和摧毀無人機等緊急措施的權限。
三是細化了應對處置工作機制措施。《辦法》規定縣級以上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成員單位、工作聯繫單位應當制定並實時更新應對處置預案,每年定期組織演練;規定了發生恐怖事件或者疑似恐怖事件後,發生地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可以採取中止活動、變更作息時間、暫汀業、暫停或者限制生產等處置措施。
四是規定了與鄰國開展反恐怖主義合作措施。這也是《辦法》的吉林省特色之處。結合吉林省地緣特點,《辦法》規定,本省邊境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經有關部門批準,可以與相鄰國家或地區開展情報信息交流、技術、執法和國際資金監管等合作。
五是明確了相應法律責任。《辦法》規定了針對違反本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標準。除公安機關外,還賦予了交通運輸管理、民航監管、鐵路運輸監管、郵政管理、網信、通信管理等行業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權。《辦法》還規定了表彰獎勵辦法,對舉報涉嫌恐怖活動違法犯罪線索,及協助防範、制止恐怖活動有突出貢獻的個人及單位,按照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劉東柏表示,《辦法》要達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需要讓人民群眾、各行各業去認識、了解、遵守、執行,讓它真正成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安全屏障。下一步,省公安廳將強化普法宣傳、強化依法履職、強化監督檢查。(記者 王丹)
頂圖:新聞發布會現場